環境、社會和企業治理

防範內線交易管理政策

防範內線交易管理政策

防範內線交易管理政策

  鑑於擎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及轄下子公司人員於辦理相關業務或與客戶接洽過程當中,可能獲悉或察覺涉及本公司或其他股票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尚未公開之重大消息,為避免本公司及轄下子公司人員於該重大消息揭露前、後,買賣相關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賣出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以致涉及內線交易之疑慮,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暨相關法令規定制定本政策,以降低本公司及轄下子公司人員辦理業務之法律風險。

  本政策所稱「禁止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係指:
  一、重大影響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包含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
  二、有重大影響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實際範圍及定義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最新頒布之法令為準。

  本公司人員於辦理各項業務時,若因職務獲悉涉及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重大消息而有防範內線交易之必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遵循本政策之規定。

  本公司轄下直接投資之中華民國境內子公司(以下簡稱「國內子公司」) 應參酌本政策制定所屬公司防範內線交易之內部規範供子公司人員遵循,惟如國內子公司因業務規模有限及/或其人員因執行業務獲悉重大消息之可能性極低者,得不另訂內部規範,惟仍應遵循相關內外部規範(如員工行為守則)中關於防範內線交易之規定。

  國內子公司並應參酌本政策之規定,督導其國內子公司訂定防範內線交易之控管措施或內部規範;亦應督導其國外分支機構,於符合當地法規 之前提下,建立防範內線交易之相關措施。

  「禁止內線交易身內部人不得交易情形與期間」:
一、下列各款人員於實際知悉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一)本公司董事(含法人董事代表人及獨立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二)本公司基於職務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三)喪失前兩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四)從前三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二、前項各款所列之人,實際知悉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 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以自行或他人名義賣出該公司之上市或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

三、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 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 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重大消息之通報及人員交易閉鎖通知與解除程序。

四、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日起之股票交易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董事不得於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和每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之封閉期間交易其股票。

  「禁止內線交易應注意事項及法令宣導」:

一、除本條第五項之情形外,本公司人員知悉本公司或其他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未公開之重大消息時,應即由該單位法令遵循主管或單位主管指定之人通知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專責人員重大消息之發生,並副知該單位最高主管;對於特定事件之發生為確認是否屬於重大消息時,亦同。

二、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時或於特定事件確認為重大消息時,應即提供所有知悉該重大消息之人員名單(含業務上必須知悉【Need-To-Know】者以及相關有利害關係之人,以下合稱「限制交易人員」)予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專責人員,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專責人員報告本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後,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該等限制交易人員自接獲通知之時起至該重大消息公開後18小時(即「交易閉鎖期間」)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於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之發行公司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

(二)對於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消息之發行公司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三、通報單位於交易閉鎖期間屆滿後,應通知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專責人員,法令遵循單位專責人員將於報告本公司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 後,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該等限制交易人員對於有利害 關係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得重新開放買入或賣出交易。

四、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及各相關單位應妥為保存上開各項重大消息及限制交易人員名單之通報紀錄,並自通報時起保存至少5年,以供查核。

五、本公司權責單位辦理財務報告或相關業績內容之內部流程時,應以適當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請相關人員簽署承諾書、於財務報告或業績內容會議簡報(加註警語等)要求知悉該等訊息之人切實遵守本政策之規定,並妥為保存相關資料。

  法令宣導(教育訓練)本公司法令遵循單位應至少每年提供一次防範內線交易之內部法令宣導或教育訓練予各單位法令遵循主管,由其將相關宣導文件及教材以適當方式向所屬單位同仁布達,以使本公司人員確實瞭解相關法令規範並據以遵循。

  本公司中華民國112年05月05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並於民國111年11月8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禁止公司內部人利用市場上未公開資訊買賣有價證券,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及6月23日兩梯次共計48人,由法務單位主管以「防範內線交易」為題,予以教育訓練,並於教育訓練後實施測驗,計入員工年度績效。

  本政策未盡事宜或相關規定因法令變動或更新而有與法令規範不一致之情形,應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